关于消防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标准,本文整理了两个相关解答,让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
消防主机的基本功能
消防主机也称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管理的专用场所,同时也是火灾实施灭火的指挥信息和控制中心,在平时,它全天候监控建筑消防设施的工作状态,通过及时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要求
1、报警故障和联动反馈:在设置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需要显示所在报警故障和联动反馈等工作状态信息。
2、手动自动控制:应具备手动和自动控制各类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以及人员疏散和防火分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功能。
3、关键区域报警控制器:包括消防泵主变电配电室、通风排烟机房、电梯机房等区域的报警控制器,以及固定灭火操作装置,这些设备应支持除固定电话分机通话外,进行火灾确认和灭火救援指挥。
4、自动状态确保:系统应明确处于自动状态,确保火灾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将应处于自动状态的设备设在手动状态,手动状态仅作为临时状态,在系统故障、检测、调试等非正常工作状态下才可短时间设置。
消防报警主机的基本指示灯说明
- 监管灯(红色):此灯亮表示控制器检测到了外部设备的监管信号,系统处于监管状态,复位控制器后此灯熄灭。
- 屏蔽灯(黄色):当外部设备(探测器、模块或火灾显示盘、本机警报器)发生故障时,可将其屏蔽掉,待修理或更换后,再利用取消屏蔽功能将设备恢复,有屏蔽设备存在时此灯亮。
- 警报器启动灯(红色):有警报器处于启动状态时,此灯点亮;当停动警报器或警报器消音后,此灯熄灭。
- 火警传输动作/反馈(红色):当系统中有火警信息传输时,该灯闪亮;当接收到火警传输设备的反馈信号后该灯常亮;有新的火警信息传输时,该灯再次闪亮,该灯反映信息传输的最新状态。
- 工作灯(绿色):当控制器工作时,此灯点亮。
规范要求
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 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控制器类设备,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米,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米,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米;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0.1~0.2米。
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规范
为有效防范火灾或其他灾害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预防并减少因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规范》的相关规定,对全院基础设施的消防设施设置制定以下规范:
1、独立划分防火分区:卫生院的病房、门急诊等火灾危险性大、安全性要求高的功能区及用房,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或设置相应耐火极限的防火分隔,并设置必要的排烟设施。
2、采用非燃烧材料:卫生院的病房、门急诊、疏散走道及重要的公共用房等处的建筑装修材料,应按照规范要求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并严禁使用燃烧时产生有毒气体及窒息性气体的材料。
3、独立的消防控制室:院内应设置独立的消防控制室,并按规范配置相关设施。
4、应急广播和自动报警装置:卫生院的医疗工作用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应按有关规范规定设置应急广播、自动报警装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气体灭火系统。
5、疏散指示标志:院内应设火灾事故应急照明及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其设置标准及范围需符合规范的规定。
6、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必须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分开独立设置。
7、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用电:卫生院的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符合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
8、压力容器及管道建设:高压氧舱、锅炉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等相关设施建设与安装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氧气站设计规范》、《锅炉房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
9、医用气体用房建设:变配电室、医用气体用房等相关设施建设与安装应满足防火及安全等国家有关规定。
10、放射性医用设备:院内的放射性医用设备相关设施应符合《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
到此,以上就是关于消防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标准的内容,希望这些信息对大家有所帮助。